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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食品案件调查取证的依据,要在《处罚告知书》中载明吗?

刘成章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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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公司经营感官性状异常食品不服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案对法律适用的看法

                             湖北省恩施市市场监管局 刘成章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9日,某食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执法机关)接某中学举报称: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配送给该学校的“4号冷鲜肉”表面上涎、颜色异常、有腐烂气味。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随即前往学校对该“4号冷鲜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配送的冷鲜肉中“4号肉”(4kg)颜色偏暗、气味异常、表面上涎,并依法扣押。当事人重新配送了“4号肉”4kg。执法机关当场调取了涉案冷鲜肉的合格证明及其送货记录、学校验收涉案冷鲜肉的相关记录材料。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和学校验收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字确认。经立案调查,涉案冷鲜肉销售单价为59.4元/kg,货值金额237.6元。当事人的配送人员在运输涉案冷鲜肉过程中没有开启运输车辆的冷藏设备。

综上,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经营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并于2020年6月8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2020年6月10日,当事人以“涉案冷鲜肉工作人员未签字、学校验收不规范且已做换货处理、涉案冷鲜肉不能仅凭感官认定,应送法定机构检验得出结论”等为由,向执法机关提交《行政处罚异议书》,请求撤销处罚。经执法机关复核,当事人配送学校的冷鲜肉出现“表面上涎、颜色异常、腐烂气味”等感官性状,有当事人的配送人员、学校验收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有学校发现涉案冷鲜肉有异味后及时通知送货人员并作换货处置的相关证据。对感官性状异常食品,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当事人或有见证人签字的情况下,可以现场笔录和视屏资料直接确认。其申辩陈述的理由不成立,执法机关决定不予采纳。并于2020年6月18日,执法机关以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0年7月13日,当事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                         

【争议焦点】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执法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恰当,但程序不合法。程序不合法的理由如下:《处罚告知书》应当告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而《处罚告知书》仅告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没有告知申请人感官性状冷鲜肉的全部定性依据,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定性依据中又适用了该条款,故认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拟决定依法撤销。

【被申请人认为】

一、《处罚告知书》系告知违法当事人所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处罚结果的程序性告知文书,并非是对办案机关办案过程中固定证据的告知,所以对于办案机关在办案程序中调取证据的相关法规不属于必须告知的范畴。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据此可见,法律没有规定办案机关在《处罚告知书》中应当告知执法过程中固定证据的相关依据。本申请人在告知书中已经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故告知书中的内容无违法或明显不妥之处。

二、关于对《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解读理解。

该条是关于食品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掺杂异物以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等调查取证的依据,不是确认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属性是否合法和经营违法食品的法律依据。(《释义》来源原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著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食 品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掺杂异物以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等调查取证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其中,腐败变质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过微生物作用而使食品一种或多种成分发生变化,感官性状改变而丧失可食用或者使用的现象。腐败变质的食品一般含有大量微生物,而且可能含有致病菌,食用易造成食物中毒;霉变生虫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剂因霉菌污染出现霉变生虫;掺杂异物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剂中混进了其他不应进人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其他感官性状异常是指上述以外变质或者污染等现象。

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践中,对于这些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违法行为难以记录并固定证据,因而此类案件处理中常遇到调查取证的困难。对此,本条补充规定了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类案件调查取证的程序性要求:一是可以通过视听图像和现场检查笔录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二是以检查笔录记录现场情况的,应当经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签字,且无第三方人员证明的,应当注明原因,并由两名以上在场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三、《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中的法律依据不完全一致,《处罚决定书》中适用了该法律依据,只是对办案机关在办案程序中固定证据所作的客观表述,增强了处罚认定事实的说理性,既未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也未加重当事人的义务,仅属于文书表述中的轻微瑕疵,但并不因此构成事实认定的违法性,也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表现。

执法机关同时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就本案若因法条的增加适用而撤销处罚决定书,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因为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必须改正的法定情形。

案件启示

(一)强化法律知识学习,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养。结合法律立法宗旨,准确理解法条。执法人员的思维应缜密、清晰、严谨。力求从司法角度审视执法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在执法文书中力求使用法言法语,文书之间互为衔接,有机贯通。

(二)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涉及争议较大的现场检查、询问及强制措施等环节,应当如实记录和使用执法记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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